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3月15日訊(記者 李云云 通訊員 張建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龍崗法院發布2017-2021年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十大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彰顯司法權威,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普法。
此舉旨在充分發揮司法判例規范、指引公眾行為的作用,引導公眾了解食品藥品犯罪構成及法律后果,鼓勵公眾主動監督食品藥品安全,增強維權意識,形成全民維護食品藥品安全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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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1年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1、任某等人生產假藥罪案
【案情及裁判】
2016年初起,任某、張某夫婦二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生產假藥而提供倉儲、運輸條件,接收從廣州、韶關等地發貨的假藥,而后以保健品的名義通過物流發往香港銷售,期間還對部分假藥進行貼標、包裝。2017年9月,民警在位于龍崗區六約社區的倉儲場地查獲益安寧丸7020瓶、葡萄糖鈣注射液1600支、泰國蜈蚣止咳丸56000包、天喜丸2720瓶及藥品外包裝一批,價值超200萬元。經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屬于假藥。法院認定任某、張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生產假藥而提供倉儲、運輸條件,并進行包裝,行為均構成生產假藥罪。法院判處被告任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60萬元;判處被告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典型意義】
因更相信港藥的品質、功效,內地消費者通過赴港購藥或通過代購買港藥已成熱潮,甚至成為日常。內地消費者熱衷購買的“黃道益活絡油”“天喜丸”“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等藥品,因市場需求大、銷量高,也成為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首選產品。本案中,一些來源不明、未經檢驗的自制藥經過簡單的貼標、包裝,再發往香港,就搖身一變成為令人信賴的港藥,實際上其功效及對人體的副作用影響都不得而知。龍崗法院依法加大對上述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對犯罪分子處以較重自由刑和罰金刑,彰顯司法權威及震懾力。
2、張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及裁判】
自2018年開始,張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在淘寶上銷售從印尼、馬來西亞等地購買的“七葉參”“壯骨通脈丹”“枇杷丸”“花蛇止癢丸”等藥品。2019年8月底起,張某自行生產加工“七葉參”“壯骨通脈丹”,將藥材交由他人加工成藥丸,委托蔣某印刷藥品外包裝,并雇請蘭某、舒某將藥丸裝瓶、封裝、塑模、裝盒裝箱,最后由張某在網店上銷售牟利。2019年10月22日,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現場查獲涉案四種假藥共計4549瓶、散裝黑色藥丸200斤、“七葉參”空瓶13000瓶。經三人指認,其中“七葉參”“壯骨通脈丹”系張某等人生產的假藥,其余藥品為張某代購的藥品。經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涉案的四種藥品種含有乙酰氨基酚、雙氯芬酸等化學成分,與其外包裝標示的成分不符,屬于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情形,為假藥。經統計,張某通過網店銷售“枇杷丸”“花蛇止癢丸”共計2萬余元;生產及銷售“七葉參”“壯骨通脈丹”共計1萬9千余元?,F場繳獲的假藥“七葉參”“壯骨通脈丹”價值8萬余元,“枇杷丸”“花蛇止癢丸”貨值1萬余元。法院認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假藥,涉案金額共計14萬余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蘭某、舒某受雇參與生產假藥,涉案金額10萬余元,其行為均構成生產假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張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向消費者賠禮道歉。法院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支付十倍賠償金22萬余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蘭某、舒某、蔣某共同支付十倍賠償金19萬余元,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刊登向消費者賠禮道歉的聲明。
【典型意義】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是自該法施行以來,深圳市首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藥品安全案件,龍崗法院組成三名法官、四名陪審員的七人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本案的審結,彰顯了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涉藥品安全的決心和力度,既震懾了犯罪分子,也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3、周某非法經營罪案
【案情及裁判】
2012年開始,周某在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其住處通過“金X貨”“樂X貨超市”淘寶網店銷售其從香港等地購買的藥品。經群眾舉報,被深圳市市場稽查局聯合公安機關查獲。執法機關從其住處繳獲疑似假藥及購物發票、快遞單據等一批,以及電腦等作案工具。經深圳市市場稽查局認定,所查處的64種共280瓶藥品,均為未在我國批準注冊的藥品。經鑒定,周某多年通過上述網店銷售涉案藥品金額共計496648元。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銷售假藥罪。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在未取得批準進口、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銷售應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進口藥品,且非法經營數額已超過“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準確適用了《藥品管理法》中關于藥品定義的條款,堅持了假藥認定的實質性標準,較好的區分了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的界限。同時,明確了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亦需遵守國家藥品管理法規,以代購為名銷售藥品的行為可能觸犯法律,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的審理對網絡代購境外藥品行為的司法認定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4、陳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
陳某伙同他人,多次購入生豬屠宰后,用“保鮮水”(甲醛溶液)對豬肉進行浸泡或噴灑,再運至龍崗平湖某地出售。深圳市公安分局龍崗分局接群眾舉報后,與深圳市市場稽查局工作人員展開聯合執法,繳獲陳某生產、銷售的豬肉、豬內臟一批。經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測認定,現場繳獲的豬肉檢出18.2mg/kg的甲醛(測定低限為5mg/kg)。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保鮮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仍將其用于豬肉上,并在人流密集的區域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典型意義】
甲醛40%水溶液別名“福爾馬林”,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用于保存尸體標本、殺菌消毒的溶液。甲醛會阻止人體內的細胞核蛋白的合成,抑制細胞分裂及抑制細胞核和細胞漿的合成,福爾馬林就是基于上述原理,能有效地殺死細菌繁殖體,讓尸體不會腐爛。如果甲醛攝入人體,對腎臟、肝臟、中樞神經、免疫功能等均有損害。豬肉經甲醛溶液浸泡、噴灑后飽滿又鮮亮,甚至可以使已經變質的豬肉看上去依然新鮮,部分商家如為吸引消費者、增加交易機會而使用甲醛溶液,漠視消費者身體健康,嚴重危害公眾食品安全,將會為此付出沉重代價。本案對犯罪分子處以較重自由刑和罰金刑,以警示經營者誠信、合規經營,不能抱有“小惡無妨”的心態,否則將面臨牢獄之災。
5、周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
周某向他人購買散裝的減肥膠囊并從網上定制“美秀決明子荷葉膠囊”等標貼、防偽標簽、空瓶及包裝材料設備等材料,在其住處內將散裝膠囊灌裝到藥瓶里并貼上標簽包裝成成品對外銷售牟利。直至案發,周某共計銷售“美秀決明子荷葉膠囊”2000多瓶,獲利30萬余元。經檢驗,其銷售的減肥膠囊中含有氟西汀、酚酞、西布曲明三種對人體有害的成分。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為牟取巨額利潤,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F場繳獲的除減肥膠囊成品外,還有較多散裝膠囊、半成品及標簽等,犯罪情節較惡劣,依法酌情從重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減肥產品中的氟西汀、酚酞、西布曲明雖然在短時間能降低食欲、促進消化、快速消耗能量,從而達到快速瘦身的效果,但如果長期使用,會引起血壓升高、心跳加速、肝功能異常等癥狀,已于2010年被國家藥監總局禁止使用。部分消費者減肥產品違禁成分相關知識匱乏,鑒別能力較差,又瘦身心切,容易在不良商家的推銷誘惑下盲目跟風,購入服用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減肥產品,嚴重危及身體乃至生命健康安全。本案警示廣大消費者科學減肥、理性選擇減肥產品,提高對有毒、有害減肥產品危害性的認識,慎購減肥藥、警惕毒膠囊。
6、莊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
2017年6月左右,莊某洪與莊某卿在一無名倉庫進行假月餅的銷售。莊某洪負責從上家購入假冒“美心”等品牌的月餅,莊某卿則通過微信接單的方式對購進的月餅加價銷售,從中牟利。民警接報后,在上述出租屋抓獲二人并在現場查獲大量假冒“美心”等品牌的月餅。據統計,二人已銷售假冒月餅共計40余萬元。最終,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莊某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莊某卿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食品行業涌現出一批知名商標品牌。對于消費者而言,知名品牌是質量的保證,但一些不法分子也從中看到了“商機”。只需要付出低廉的成本生產或轉賣假冒知名商標的商品,“傍名牌”欺騙消費者,即可從中牟取高額利益。上述行為不僅擾亂市場的競爭秩序,假冒產品中未經檢驗、來源不明、毫無保障的食品原料也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生命健康。本案警醒消費者,不能簡單依據外包裝顯示的品牌信息購入產品,要提高對假冒偽劣產品的識別力,尤其在節假日期間,要提高警惕性,購買品牌產品盡量選擇大型商場、正規渠道,避免誤購誤食。
7、余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
2018年3月起,余某違反國家禁令,從他人處以80元至120元不等的單價購買日本生產的“森永”“明治”“和光堂”等奶粉,再以95元至15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牟利。接群眾舉報后,深圳市公安分局龍崗分局聯合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龍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余某某的倉庫進行查處,繳獲11400罐(盒)奶粉。經查,余某向上家支付用于購買“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的貨款約260萬元,現場繳獲的“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價值超84萬元。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第一項之規定,自即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山形縣、新瀉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涉案“森永”“明治”“和光堂”品牌奶粉均為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經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送檢的上述品牌奶粉所檢項目均符合國家要求。法院認定余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70萬元。
【典型意義】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讓國產奶粉品牌遭受重創,我國消費者對國產奶粉的信任度降至冰點,由此也引發了廣大消費者購買進口奶粉的熱潮,像本案余某某一樣轉賣進口奶粉賺取差價的代購不斷涌現。2011年,鑒于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影響程度不斷加重,為確保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日本上述12個都縣列入食品進口“黑名單”。本案的審結對從事海外代購的相關人員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經營者不得隨意購入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農產品,若為牟取利益觸碰國家法律紅線,則要付出自由的代價。
8、姜某等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
姜某系深圳市某倉儲公司實際控制人。自2019年起,姜某伙同公司員工魏某、劉某等人,在明知客戶凍品無海關報關手續及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通過使用化名、單獨記賬、提高倉儲費用、夜間出貨等方式,為客戶徐某、林某等十余人提供肉類凍品冷藏倉儲服務。經查,涉案凍品數量300多噸,涉案金額700多萬元,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動植物檢驗監管司禁令公告《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產品一覽表》中的貨物,屬于疫區貨品,禁止進口。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魏某、劉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凍品而提供貯存、保管等便利條件;徐某、林某無視國家法律,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凍品,情節嚴重,上述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均被判處相應的刑罰和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龍崗法院受理的“6.11”專案之一,是該院近年來涉案數量最大、金額最高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無小事,龍崗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合議庭在嚴格落實“四個最嚴”標準的同時,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把證據關,充分履行審判職能,發揮司法震懾力。該案的成功審結,彰顯了司法和行政機關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力度和決心,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9、洪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及裁判】
洪某、秦某夫妻二人共同經營一烤魚店,并聘請余某擔任該烤魚店廚師。該烤魚店將客人吃剩的烤魚鍋底等餐廚垃圾收集過濾,提煉成回收油(俗稱“地溝油”)后,混合新油,制作烤魚再次銷售給客人食用,已查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使用回收油制作銷售的烤魚金額為6685.5元。公訴機關依法對該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三人承擔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洪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對該三人判處相應有期徒刑的同時,判決洪某、秦某承擔十倍賠償金66855元。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部分經營者受利益趨使,枉顧食品安全違法經營,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本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順應了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盼,不僅讓公益訴訟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更是對潛在的違法者予以警示。希望廣大經營者不要觸碰“食品安全”高壓線,任何侵犯公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10、沈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
【案情及裁判】
沈某網購亞硝酸鈉用于制作烤鴨,并在其經營的深圳市龍崗區某小吃店內銷售其制作的含有亞硝酸鈉的烤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督局對沈某所銷售的即食烤鴨進行抽樣檢驗。經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實測值為15mg/kg,不符合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2年第10號公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間,沈某已生產、銷售添加了亞硝酸鈉的即食烤鴨近400只。法院認定沈某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綜合考慮沈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等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典型意義】
為加強亞硝酸鹽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亞硝酸鹽誤用、濫用而引起食品中毒風險,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深圳市亞硝酸鹽監督管理若干規定》,根據國家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規定,將亞硝酸鹽納入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進一步加強對亞硝酸鹽的監督。根據該規定,禁止向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個人銷售或者提供亞硝酸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個人購買、儲存、使用亞硝酸鹽。本案中沈某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無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網購亞硝酸鹽用于制作烤鴨并銷售,認定其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對廣大餐飲服務提供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